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去年4月14日,周在辦公室以雙手從背後穿過女童腋下環抱,並觸摸女童胸部,21日、28日都對女童作出同樣動作;去年5月12日,周在辦公室內,將女童抱到腿上,再猥褻得逞,女童在期末考後,與同學一起報告班導,周被檢方起訴,法院審理時,周認罪。
判決書指出,周罔顧女童身心發育及性觀念發展未成熟,對女童為猥褻行為,足以影響女童人格發展,但他於犯後坦承犯行,且與女童家屬達成和解,也給付全部賠償金,獲家屬原諒,雖判他有罪,但給緩刑
宣告。
台北某國小周姓約聘游泳池救生員,被控4度猥褻國小女童,女童向導師檢舉,經性別平等委員會調查,被檢方起訴;台北地院審理,今天依4個對未滿14歲之女子為猥褻罪,判決周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,得易科罰金54萬元
,緩刑4年。可上訴。
959CCFE408607FCD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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